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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全棉胚布品名申报不实影响国家许可证管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7-15 11:57:23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445次

      当事人于2022年8月19日向海关申报出口至阿联酋全棉胚布等货物9票数量共计158500码申报价格共计FOB269769美元申报商品编号5208190000等对应出口退税率均为13%共计人民币1819996.56元。经查实际出口货物为染色平纹机织物等货物数量共计30780码价值共计FOB49975.8美元应归入商品编号55121900.00等对应出口退税率均为13%其中120码为迷彩布出口需提供军品证。经核定迷彩布货物价值人民币1254.85元。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进出境人工查验记录单、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认定书、海关税款计核证明书、海关查问笔录、情况说明、企业出口退税资料、发票等为证。

      对于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的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54000元。

      对于申报不实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的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00元。合计科处罚款人民币1541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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