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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进口镍钴材料粉属于禁止进口固体废物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上海浦江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7-15 12:16: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773次

  2022年10月8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分2票申报进口镍钴材料粉2票报关单中G1、G2、G3项申报品名均为镍钴材料粉申报商品编号均为3842999999申报重量合计分别为77699千克、77849千克申报CIF总价格分别为158643美元统计CIF人民币价合计为1103139.96元158478美元统计CIF人民币价合计为1101992.62元。经查上述进口货物为固体废物。根据《生态环境部 商务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关总署 关于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2020年第53号),上述货物禁止进口。

  2023年2月14日当事人将上述2批货物退运出境。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报关单证、海关进出境人工查验记录单、鉴定报告、货物退运出口报关单证、营业执照、情况说明、查问笔录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30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第六十七、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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