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2022年12月15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一批货物,其中G9项货物品名申报为硬化剂,六次甲基四胺占比99.5%,申报数量为425千克,申报货物价格为FOB1589.50美元,汇率为7.0363,货值人民币11241.76元。经查,上述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列明的化学品 ,为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本案无违法所得。当事人单位对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不予报检,逃避了进口商品检验。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查验记录、当事人查问笔录、当事人情况说明 、当事人提供的鉴定报告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349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