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未经公务机机主及乘客允许,于2019年5月15日擅自利用该飞机将装有涉案犀牛角的纸箱从日本运输到上海。当事人申报的当日该航班的总申报单中,未向海关申报任何货物、物品。经核定,上述货物价值共计人民币715000元。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江西野生动植物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意见书》,2019年5月15日总申报单,当事人提交的MJSWB飞机管理协议、飞行保障协议及其翻译件、费用账单及结算明细、劳动合同,海关查问笔录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十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物品。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