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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进口胶卷照相机数量申报不实属于固体废物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7-15 20:26: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502次

  当事人于2023年1月17日向海关申报从日本进口一般贸易项下货物一批其中第2项货物为胶卷照相机64台申报价格CIF64000日元申报商品编号90065390003项货物为单反照相机54台申报价格CIF108000日元申报商品编号9006531000。经查申报第2项货物实际数量为65台其中有5台胶卷照相机为固体废物申报第3项货物中有4台单反照相机为固体废物重量共计5.55千克。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2023年3月17日当事人向海关申报直接退运。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进出境人工查验记录单、上海海关机电产品检测技术中心检测/鉴定报告、海关查问笔录、情况说明等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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