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2022年1月18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摄像头1票,申报贸易国(地区)为马来西亚。经查,实际应为香港。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海关查问笔录等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不服本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3年05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