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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进口葡萄酒未按海关规定上传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上海外高桥保税区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7-15 21:07: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599次

  当事人于2020年8月26日、2021年3月18日向海关申报进口一般贸易项下葡萄酒6批。经查当事人在申报上述货物时填写了非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编号其中报关单号项下货物未按海关规定上传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报关单证、当事人书面陈述、查问笔录、情况说明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项下货物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对报关单项下货物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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