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2022年2月21日向海关申报进口C类快件一票,申报为键盘、显示板、线路板、传感器、烧写器、壳体、控制器共计7项,总重量15.9千克。经海关查验并鉴定,上述进口货物中第1、2、3、4、7项货物属于固体废物。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境C类快件报关单证、海关进出境货物查验记录单、固废鉴别报告、海关查问笔录及情况说明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海关(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