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2021年1月29日向海关申报出口至中国台湾一般贸易项下胶合板33.47立方米,申报价格FOB111745.59美元,申报商品编号4412341090,对应出口退税率13%。
经查,实际出口货物中29.46立方米为胶合板,与申报相符;另有4.01立方米桃花心木多层板,价值FOB15144.73美元,应归入商品编号4412991010,对应出口退税率0,出口需提供《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货物价值人民币98978元。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上海野生动植物鉴定中心野生动植物物种鉴定证书、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认定书、海关税款计核证明书、海关查问笔录、情况说明、企业出口退税资料等为证。
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