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律师网 > 海关数据库 >  海关处罚决定外贸管制  > 正文
 
申报进口罐装宠物食品属于禁止进口商品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常州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7-17 19:56: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457次

  2022年12月21日当事人向常州海关申报进口一批产自泰国的罐装宠物食品申报数量6856罐申报价格88784.54美元。2023年2月21日经南京海关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检测当事人进口的罐装宠物食品中含有牛源性成分核酸。由于上述罐装宠物食品原产国是泰国而泰国系口蹄疫和牛结节性皮肤病疫区国家我国禁止直接或间接从泰国输入牛及相关产品(源于牛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由于涉案货物的泰国生产商在同一生产线生产过含有牛源性成分的其他产品生产线中的残留成分导致涉案罐装宠物食品中检测出含有牛源性成分核酸。当事人由于疏忽大意未对供应商的生产工艺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导致进口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

  以上行为有保税核注清单及相关资料报关单及随附资料检测报告情况说明查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违反国家进口管理规定进口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四十条之规定已构成违规行为。鉴于当事人在海关调查期间如实说明违法事实、主动提供材料并缴纳足额担保金具有从轻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7月12日

海关处罚决定-详情页-右侧广告
  • 热点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