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1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港珠澳大桥海关申报出口货物一批。经海关查验发现,报关单第19项带有“Peppa Pig”图形的毛巾5条,涉案货物的总价为人民币8元。商标权利人认为上述货物属于侵犯其“Peppa Pig”著作权(备案号:C2015-39443)的货物并向港珠澳大桥海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
我关经调查,认为当事人出口的货物所使用的“Peppa Pig”标识与商标权利人注册的“Peppa Pig”商标近似,且事先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货物的行为。
以上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海关查验记录、货物照片、权利人权利证明、当事人查问笔录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关决定没收上述侵权货物。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拱北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