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律师网 > 海关数据库 >  海关处罚决定申报价格  > 正文
 
申报进口铝铬硼靶材规格税号申报不实漏缴税款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苏州工业园区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7-17 19:58: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407次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1年3月1日至2022年1月25日期间当事人在13票报关单下向海关申报进口铝铬硼靶材1241片申报税号为8112290000(进口关税税率3%),申报规格成分为52.9%、铬43.71%、硼4.3%,当事人已缴纳税款人民币276058.92元经查证实际规格成分为52.9%、铬43.71%、硼3.4%。根据商品归类总规则一及六、商品归类第十五类类注当事人进口的铝铬硼靶材应当按照重量成分含量最高的铝元素归入铝合金7616991090(进口关税税率8%)税则号列项下当事人上述进口的1241片铝铬硼靶材应当缴纳税款人民币371222.65元漏缴税款人民币95163.73元。

  经查当事人因内部管理不规范审核内控不严员工工作疏忽大意责任心不强导致上述申报不实行为发生。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海关调查缴纳案件保证金人民币96000元。

  以上行为有当事人提供的涉案货物报关单资料复制件当事人提供的涉案货物报关单统计表海关稽查部门移交的资料涉案货物税款计核证明书收取担保凭单当事人提供的关于涉案货物商品说明的商业邮件对当事人员工查问笔录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代理报关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明资料及授权委托书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上述进口报关单下货物税则号列申报不实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规行为。该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鉴于当事人事发后积极配合海关调查缴纳案件保证金人民币9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罚款人民币48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依法履行缴纳罚款义务。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7月14日

海关处罚决定-详情页-右侧广告
  • 热点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