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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在变更登记报告减免税主体变更情况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丹东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7-18 19:00:12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557次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当事人2020年12月16日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减免税设备(并于2023年2月7日将企业名称更名。当事人未在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丹东海关报告减免税申请人主体变更情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

  以上行为有营业执照复印件、检查记录、情况说明、报关单据、股东会决议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进行警告。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缴纳罚款。之规定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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