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8月22日,当事人海关申报出口货物检验,货物名称“速冻蓝莓”,生产批号为丹东海关查检五科开展查检取样送检,并告知当事人检验结果出具后才可放行。8月31日,查检五科发现当事人在报检结果出来前,将同一批货物二次报检,报检单号并将该批属于法定检验且未检验完毕的货物擅自出口,报关单号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擅自出口未经检验的属于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经计算,该案违法所得。以上行为有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出口报关单及其随附单证、查问笔录、询问笔录、企业情况说明、出境货物检验检疫申请、查验记录单、发票及相关费用明细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擅自出口未报检或者未经检验的属于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或者擅自出口应当申请出口验证而未申请的出口商品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科处罚款人民手元整;2、没收违法所得。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百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大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重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09月3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