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2021年8月2日在大窑湾海关申报进口,监管方式区内物流货物,其中第七项商品中报品名流量阀,货值22035元人民币。经查验发现,报关单第七项商品流量阀为旧货,根据《进口废旧物晶卫生检疫管理规程》第一条,其可归为旧物品。
以上行为有查验记录单,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情况说明、查问笔录等为证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十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渠任圆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土七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口内向大连海关重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大通市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惩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中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匠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