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金石滩海关在对当事人开展稽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以一般贸易进口的水产品业务存在申报不实情况。经查,2017年至2018年期间,当事人共一般贸易进口水产品冻鲱鱼和冻狭鳕鱼57票,报关申报成交方式为CIF,合同签署的成交方式是CFR和EXW,货物进口后先入保税库,申报成交方式为CFR,在出保税库时申报成交方式为CIF,由于该公司对海关相关监管规定掌握不准确,该57票货物出保税库时将CIF价格申报成与CFR和EXW价格相同,不含有相应的运保费。
经港湾海关计核,当事人涉案货物完税价格共计52817042元,应纳税款8098389.05元,漏缴税款24,203.19元(税款计核证明书编号:港湾关计核(2020)16-1号)。
以上行为有稽查报告、查问笔录、营业执照、报关单、税款计核证明书、企业情况说明、付汇凭证、索赔协议等证据材料在案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当事人实施了价格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行为,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违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0.5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