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10日,当事人向大连周水子机场海关申报一票出口日本的医用口罩,申报品名:医用口罩,商品编号:6307900010,并向海关提供《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临时凭证》作为其声明已取得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0年第5号<关于有序展开医疗物资出口的公告>》规定,当事人出口该票只医用口罩,在向海关申报出口时未能提供规定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影响了海关对于医疗器械出口的监管秩序,违反海关监管规定。
以上行为有查问笔录、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临时凭证复印件、报关单及随附单据等材料在案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大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