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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出口水钻数量价格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丹东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7-24 21:51: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71次

  2019年3月22日当事人在丹东海关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朝鲜货物水钻等3项商品水钻申报数量、法定数量申报为232千克相应总价申报为6658.4美元企业申报后经丹东海关现场查验发现第3项商品数量申报错误实际数量应为93千克实际应为2669.1美元丹东海关统计科发现该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可能多退税款3717.39元人民币案值1.8032万元。

  以上行为有1.海关查验记录单复印件1份2.出口报关单复印件1份3.企业自诉材料1份4.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5.出口退税计核单。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0.316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大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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