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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进口肥酸宝币制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天津东疆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7-25 19:42: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00次

  2018年7月24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东疆保税港区海关申报进口肥酸宝40000千克申报税号为23099010.00,申报CIF货值47160美元。后经当事人自查发现并主动向海关报明该票报关货物实际货值币制应为欧元当事人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价格与实际不符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经计核违法货物价值人民币430720.18元。

  以上行为有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据、当事人书面情况说明、笔录材料、证人证言、税款计核证明书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处罚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0.43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0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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