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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进口铅精矿属于禁止进口固体废物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天津新港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7-25 20:26: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473次

  2018年8月22日、24日当事人分两票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铅精矿,共计214108千克商品编号2607000090,总价245226.46美元。经查实货属于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海关查验记录、检验报告、当事人陈述、查间笔录等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20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0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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