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当事人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聚丙烯、着色聚丙烯、双面胶带等保税料件,加工成吸管、勺等出口。2018年4月3日起,武清海关对当事人实施稽查。事务所2017年4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的进出口业务进行专项稽查,审核发现当事人进口保税料件数量短少等。经核定,当事人涉案货物完税价格共计人民币137648.01元,应纳税款34097.75元,漏缴税款34097.75元。
以上行为有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据、加工贸易电子手册、当事人陈述、查问笔录、专项审核报告、鉴定结论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4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0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