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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出口青霉素G钾盐许可证使用不当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天津新港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7-26 22:08: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99次

  2018年7月12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出口报关单项下青霉素G钾盐57300千克申报商品编号29411099.00(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申报CIF总价916800美元随附出口许可证号18-29-200011。经查18-29-200011号出口许可证已于2018年7月6日报关单中核销使用。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监管秩序。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其附随单据查间笔录、证人证言、18-29-200010和18-29-200011号出口许可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2.5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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