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舱单电子数据错误发送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天津新港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7-26 22:12: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501次

  2018年8月1日当事人在向天津新港海关传输航次的舱单电子数据过程中将提单号舱单电子数据错误发送影响海关监管。以上行为有舱单电子数据、查验记录、当事人陈述及相关单位的证明等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予以警告2、科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03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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