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1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东疆保税港区海关申报进口该克罗迪GLS450越野车1辆,申报C&F价格79195美元。经查,该车实际为旧车,属国家禁止进口货物,当事人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后当事人将上述旧机动车退运出境。
以上行为有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检验证书、当事人书面情况说明、笔录材料、证人证言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处罚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0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