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2020年1与8日至2020年7月27日期间以其他进出口免费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LED显示屏用功能板共计12票,申报价格共计15675美元。经查,实际价格为41503.64美元,与申报不符。
经核定,上述货物价值共计人民币332468.71元,当事人上述行为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23655.84元。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检查记录,税款核定证明书,当事人提交的情况说明及相关材料,海关查问笔录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9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第六十七、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内向
上海海关(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9月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