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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保税料件单损耗申报不实数量短少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天津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7-27 21:56:11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476次

      经查当事人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磁芯、骨架、铜带、绝缘板、尼龙垫圈等保税料件加工成变压器出口。2017年11月14日起天津海关对当事人实施稽查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天津海关委托对当事人加工贸易进口保税料件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专项稽查审核发现当事人进口保税料件单损耗申报不实、数量短少等。经核定当事人涉案进口保税料件完税价格共计人民币338224.98元涉及税款77743.66元。

      以上行为有进口货物报关单据、电子化手册通关手册、当事人陈述、查问笔录、情况说明、专项审计报告、鉴定结论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2.9万元整。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0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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