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当事人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磁芯、骨架、铜带、绝缘板、尼龙垫圈等保税料件,加工成变压器出口。2017年11月14日起,天津海关对当事人实施稽查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天津海关委托,对当事人加工贸易进口保税料件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专项稽查,审核发现当事人进口保税料件单损耗申报不实、数量短少等。经核定,当事人涉案进口保税料件完税价格共计人民币338224.98元,涉及税款77743.66元。
以上行为有进口货物报关单据、电子化手册通关手册、当事人陈述、查问笔录、情况说明、专项审计报告、鉴定结论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2.9万元整。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0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