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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进口联轴器驱动等货物实际运费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07-10 20:53: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763次

当事人于2018年2月1日至2019年9月26日期间向海关申报进口一般贸易项下联轴器驱动等货物七票,总价FOB158318.93欧元,申报运费共计为344.55欧元及人民币600元。经查,上述进口货物的实际运费为人民币21511.11元,与申报不符。

经海关核定,上述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计人民币1234952元,应纳税款共计人民币262920.40元,当事人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3937.62元。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稽查通知书、海关办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税款核定证明、海关查问笔录运费发票及清单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

科处当事人罚款人民币23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海关(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0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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