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当事人向海关申领进料加工手册。2021年3月,当事人向海关申请设立进料加工手册,有效期至2022年8月10日。两本手册均备案进口料件为成卷的精炼铜带、成卷的无衬背铜合金箔等,备案出口成品为铜制引线框架、引线框架等。2021年4月13日,当事人以进料对口监管方式在报关单下,通过手册,分别申报出口保税成品焊桥(对应成品项号30)8152.032千个、9854.144千个、3450千个;焊桥(对应成品项号32)4340.004千个;铜制引线框架(对应成品项号29)15052.8千个、19660.8千个。经查证,上述出口的保税成品实际上是当事人手册中的保税货物。当事人未向海关办理余料结转手续,擅自申报出口,涉及保税料件成卷无衬背铜合金箔388.26千克、成卷的铜合金带1550.59千克。
2021年4月20日,当事人向海关申请补办了手册剩余保税料件的结转手续。经查,当事人因内部管理不规范,审核内控不严,员工工作疏忽大意,责任心不强,导致上述违法行为发生。
以上行为有当事人提供加工贸易手册的备案资料复印件,当事人提供的涉案保税成品出口报关单及料件进口报关单复制件,当事人提供的补办涉案货物余料结转手续的单证,当事人提供手册保税货物折料明细、盘点库存表,涉案货物价值计核证明书,对当事人关务负责人的查问笔录,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明资料及授权委托书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上述未按规定办理海关手续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程序违规行为。该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鉴于当事人事后补办了相关手续,积极消除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罚款人民币17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