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至10月,当事人在加工贸易手册项下内销进料料件时,因工作疏忽导致:PC聚碳酸酯价格申报错误,申报单价0.0038美元,实际应为0.00407美元;ABS树脂价格申报错误,申报单价0.00148美元,实际应为0.00153美元。经苏州工业园区海关计核,上述4票报关单价格申报不实,导致漏缴税款人民币6184.48元。
以上行为有涉案进口报关单及随附资料、涉案手册备案资料及手册项下进出口货物情况、税款计核证明书、查问笔录、当事人出具的情况说明、当事人身份资料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作为收货人,未如实申报进口货物的价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十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漏缴税款金额较小,危害后果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95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内向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