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2021年8月3日将账册的盘点数据向海关金关二期系统传输核销数据时,因工作疏忽,将其中88个保税成品折料的电容、电阻数量放大了1000倍,导致多上传了1048280670个电容和499497003个电阻。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办法》第九条“联网企业应当如实向海关报送加工贸易货物物流、库存、生产管理以及满足海关监管需要的其他动态数据"之规定。当事人上述行为系未按规定如实向海关报送数据,影响海关对于加工贸易账册和保税货物的监管。经计核,上述涉案货物价值17133元人民币。
以上行为有当事人涉案账册备案资料;当事人涉案账册盘点报告;当事人提供的传输核销数据的截图;当事人提供的涉案成品生产工单截图;当事人提供的成品出口或内销补税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当事人关务经理查问笔录;当事人营业执照及授权委托人资料等为证。
当事人因经办人员工作疏忽,未按照规定如实、准确向海关传输电子数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办法》第九条之规定,未按照规定办理海关手续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鉴于当事人系主动披露,具有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第(十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55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