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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税进口ABS树脂单耗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苏州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7-31 20:04:21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32次

      当事人自成立以来开展进料加工贸易保税进口ABS树脂、PC/ABS树脂等料件经注塑、组装等工序制成支架等复出口。2020年6月17日当事人向我关申请设立进料加工贸易手册。当事人申领该本手册时选择成品出口前申报单耗。2020年9月4日当事人向我关申报上述手册第1526项成品支架的单耗其中申报第1项料件ABS树脂的净耗为1千克、第5项料件PC/ABS树脂的净耗为1千克申报损耗为0。经海关核查认定上述第1项料件ABS树脂的实际净耗应为0.17947千克、第5项料件PC/ABS树脂的实际净耗应为0.6052千克损耗为0。2020年11月12日当事人向我关申报上述手册第1561项成品支架的单耗其中申报第5项料件PC/ABS树脂的净耗为1.57843千克申报损耗为0。经海关核查认定上述第5项料件PC/ABS树脂的实际净耗应为0.59378千克损耗为0。

      2020年11月12日当事人向我关申报上述手册第1562项成品支架的单耗其中申报第5项料件PC/ABS树脂的净耗为2.0186千克申报损耗为0。经海关核查认定上述第5项料件PC/ABS树脂的实际净耗应为0.3169千克损耗为0。经查当事人工作疏忽将成品中部分构件的个数误作为重量申报为净耗导致上述单耗申报错误的情况。

      经统计上述手册项下共出口第1526项成品支架40539个、第1561项成品支架31739个、第1562项成品支架22857个。经核算上述单耗申报错误行为涉及保税料件ABS树脂33263.47千克、PC/ABS树脂86017.47千克。经计核本案货物价值人民币2778279.79元漏缴税款人民币453359.46元。另当事人在海关调查期间如实说明违法事实、主动提供材料并于2022年7月14日主动向我关缴纳了案件类保证金人民币30万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1.收取担保凭单2.货物、物品价值及税款证明书、计核资料清单及告知记录3.涉案加工贸易手册备案资料复印件4.当事人单耗申报资料复印件5.涉案成品BOM表资料复印件6.海关核定并告知当事人实际单耗的相关资料7.涉案成品出口统计及出口报关单复印件8.单耗申报错误情况统计表、进口料件平均价格统计表9.当事人情况说明及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0.当事人授权委托书

      当事人上述加工贸易手册项下未如实申报加工贸易制成品单位耗料量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当事人在海关调查期间如实说明违法事实、主动提供材料并主动缴纳足额担保具备从轻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依法科处罚款人民币14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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