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自成立以来开展进料加工贸易,保税进口ABS树脂、PC/ABS树脂等料件,经注塑、组装等工序,制成支架等复出口。2020年6月17日,当事人向我关申请设立进料加工贸易手册。当事人申领该本手册时,选择成品出口前申报单耗。2020年9月4日,当事人向我关申报上述手册第1526项成品支架的单耗,其中申报第1项料件ABS树脂的净耗为1千克、第5项料件PC/ABS树脂的净耗为1千克,申报损耗为0。经海关核查,认定上述第1项料件ABS树脂的实际净耗应为0.17947千克、第5项料件PC/ABS树脂的实际净耗应为0.6052千克,损耗为0。2020年11月12日,当事人向我关申报上述手册第1561项成品支架的单耗,其中申报第5项料件PC/ABS树脂的净耗为1.57843千克,申报损耗为0。经海关核查,认定上述第5项料件PC/ABS树脂的实际净耗应为0.59378千克,损耗为0。
2020年11月12日,当事人向我关申报上述手册第1562项成品支架的单耗,其中申报第5项料件PC/ABS树脂的净耗为2.0186千克,申报损耗为0。经海关核查,认定上述第5项料件PC/ABS树脂的实际净耗应为0.3169千克,损耗为0。经查,当事人工作疏忽,将成品中部分构件的个数误作为重量申报为净耗,导致上述单耗申报错误的情况。
经统计,上述手册项下共出口第1526项成品支架40539个、第1561项成品支架31739个、第1562项成品支架22857个。经核算,上述单耗申报错误行为涉及保税料件ABS树脂33263.47千克、PC/ABS树脂86017.47千克。经计核,本案货物价值人民币2778279.79元,漏缴税款人民币453359.46元。另,当事人在海关调查期间如实说明违法事实、主动提供材料,并于2022年7月14日主动向我关缴纳了案件类保证金人民币30万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1.收取担保凭单2.货物、物品价值及税款证明书、计核资料清单及告知记录3.涉案加工贸易手册备案资料复印件4.当事人单耗申报资料复印件5.涉案成品BOM表资料复印件6.海关核定并告知当事人实际单耗的相关资料7.涉案成品出口统计及出口报关单复印件8.单耗申报错误情况统计表、进口料件平均价格统计表9.当事人情况说明及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0.当事人授权委托书
当事人上述加工贸易手册项下未如实申报加工贸易制成品单位耗料量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当事人在海关调查期间如实说明违法事实、主动提供材料,并主动缴纳足额担保,具备从轻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依法科处罚款人民币14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