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2022年1月申领了加工贸易手册,备案进口钛合金线材等料件,出口钛合金紧固件、钢铁制紧固件等成品,并于2月向苏州工业园区海关进行了单耗申报,目前该加工贸易手册尚在执行中。
经查,由于当事人无法收集在磨床工艺阶段中产生的废油泥与水泥,需付费给供应商处理废水,遂将该部分损耗归为无形损耗,经苏州工业园区海关核查确认该部分损耗应为有形损耗;另,当事人在计算单耗时,称重出现误差,导致部分成品单耗申报错误:第3项成品对应料件1的单耗应为0.9952克,申报为0.9907克、第8项成品对应料件1的单耗应为1.1克,申报为1.128克、第9项成品对应料件1的单耗应为1.2699克,申报为1.254克。
经依法计核,当事人未如实申报单耗的钛合金紧固件折合成料件钛合金线材共价值人民币119328.2元。
以上行为有涉案手册备案资料及手册项下进出口报关单、核查工作记录、税款计核证明书、查问笔录、当事人出具的情况说明、当事人身份资料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作为保税货物的经营单位,未如实申报加工贸易制成品单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之规定,应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海关调查且认错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6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内向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