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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案进口编码器擅自发运至其他单位进行加工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常州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7-31 20:32:28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30次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1年5月、9月当事人因加工单位系位于常州市武进区的常州市遂向常州海关申领了两本加工贸易手册备案进口编码器、轴承、轴备案出口电机。2021年7月13日至2022年2月16日上述两本加工贸易手册合计保税进口轴2026根申报价格合计分别为27226.08美元和660.80欧元。上述进口轴作为配件专门用于型号SEO8AS106电机的成品出口原计划由加工贸易手册备案的加工单位常州市进行生产但由于多次验证未成功当事人遂将涉案2026根轴发运至非加工贸易手册备案加工单位常州用于制造型号为SEO8AS106的电机。将保税进口的轴和其他配件组装成电机后销售给当事人当事人再将成品出口。在两本涉案加工贸易手册中共有1924根轴加工成电机后复出口。2022年6月9日当事人对剩余102根未复出口的进口轴作补税处理。

      因当事人员工对海关保税货物监管规定认识不足导致在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情况下将保税进口的2026根轴擅自发运至其他单位进行加工。2022年8月16日经常州海关计核涉案2026根轴货物价值共计人民币249586.44元。

      以上行为有手册的备案资料及进出口报关单当事人的销售发货单及商品入库通知单入库单、发货单及结算票据当事人的定货单及报价单当事人的情况说明情况说明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未按规定向海关办理备案手续擅自外发保税货物至其他单位进行加工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违规。鉴于涉案货物已复出口或作补税处理能够恢复海关监管构成程序性违规具有减轻处罚情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25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O二二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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