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2021年3月,向苏州海关申请设立了一本加工贸易手册(上述涉案手册尚未向海关申请报核),保税进口PVB树脂、增塑剂等料件,经过熔融、加热、挤出、碾压、成型等工序,制成聚乙烯醇缩丁醛薄膜(PVB胶片)用于复出口。手册有效期为2021年3月22日至2022年9月21日。2021年4月至2021年6月期间,当事人累计将聚乙烯醇缩丁醛薄膜(PVB胶片)1150021.68千克,销售给等国内客户,其中部分成品涉及耗用手册项下进口保税料件,销售后未按海关规定办理内销集中补税手续。经查,扣除已补税数量后,2021年4月至6月期间,当事人手册项下内销成品耗用保税料件,超过规定期限未进行补税的数量为保税PVB树脂(RZRESIN)349295.72千克、增塑剂(PL)191881.30千克、PVB树脂(SAF RESIN)9197.91千克。
2021年9月27日,当事人办理了《集中办理内销纳税手续情况表》。22022年1月5日,当事人收到海关核查记录,后根据核查记录于2022年1月13日自行办理了上述货物的补税手续,共计补税数量为PVB树(RZRESIN)403946.15千克,增塑剂(PL)153749.5千克,PVB树脂(SAF RESIN)24904.66千克。
以上违规情事主要原因是当事人对内销集中补税政策了解不够、公司内部管理不善所致。经计核,本案涉案货物价值人民币16367123元,涉及税款人民币3083228.12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1.设立截屏打印件2.设立、核销截屏打印件3.集中办理内销纳税手续情况表复印件4.2021年4月-6月成品明细(系统导出数据)光盘5.内销成品明细表、内销成品折料表6.报核单耗及相关资料7.手册内销补税报关单8.核销补税料件投料使用情况说明及随附资料9.涉案料件加权平均单价计算表及对应报关单10.当事人内销发票、送货单等资料11.当事人情况说明、料件内销情况说明、关于内销成品明细表数据来源情况说明、折料数量差异情况说明
2020年9月至2021年3月期间成品折料补税报关单及税单13.2022年1月13日当事人自行补税的报关单及税单14.涉案货物价值、税款计核证明及告知记录15.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明等
当事人在经营保税货物加工过程中,未按海关监管规定办理内销纳税手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超过规定期限未向海关申报并缴纳税款,有关货物没有影响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管理、税款征收、许可证件管理和出口退税管理,且后续已补缴税款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具备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上述行为予以减轻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7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 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