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6日当事人向海关备案申领加工贸易账册。当事人在该账册项下保税进口木薯原淀粉、漂白阔叶木硫酸盐木浆、漂白针叶木硫酸盐木浆等料件,经过生产加工,最终制成无碳复写纸平张、无碳复写纸 卷筒、热敏纸等保税成品,然后再申报出口。当事人选择在报核前向海关申报保税成品单耗。2020年12月3日、2022年1月17日,当事人已经向海关申报完成账册第一、第二核销周期核销工作,该账册第三周期目前尚未核销结案。
当事人账册下保税成品无碳复写纸,在生产过程中因两次工艺裁切产生实际的工艺性损耗,当事人申报损耗率为8.64%,实际损耗率为8.49%。当事人高报损耗率导致无碳复写纸单耗申报不实。当事人单耗申报不实行为导致多耗用账册下木薯原淀粉、阳离子淀粉、无色溶剂等保税料件共计61883.69千克。
当事人关务人员因工作疏忽大意,专业知识不够,在计算保税成品无碳复写纸的损耗率时,简单将两次裁切的最小损耗率相加得出整理平张损耗率,导致当事人保税成品无碳复写纸单耗申报不实,实际损耗率应为两次裁切总损耗量除以原卷纸的重量。经依法计核,当事人上述单耗申报不实行为,涉案货物价值人民币335453.60元,涉及税款人民币41346.09元。
以上行为有当事人提供的涉案货物账册备案、报核资料复制件,当事人提供的单耗申报数据截屏打印件,当事人提供的料件高报单耗统计表原件,当事人提供的涉案成品单耗计算工艺图纸复制件,当事人提供的涉案货物进出口报关单光盘电子数据,当事人提供的进口料件品名、价格的月度汇总表复印件,当事人提供的出口成品统计表原件,当事人提供的项下相关补税报关单复印件,当事人提供的余料结转单证资料复制件,涉案货物案值计核证明书,对当事人员工戴月明的查问笔录,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明资料及授权委托书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上述保税货物单耗申报不实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构成违规行为。该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33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