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2020年10月、12月,分别向苏州工业园区海关申领了两本加工贸易手册,均备案进口人造石墨卷材等料件,手册有效期分别至2021年3月、5月。经我关调查,当事人在执行上述两本加工贸易手册过程中有以下违法行为:一.价格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当事人在9票进料料件内销报关单中,因关务人员疏忽大意,将石墨卷材的单价计算错误,申报价格低于实际价格。经依法计核,当事人未如实申报价格,导致漏缴税款人民币5657.96元。
二.原产地、价格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当事人在进料料件内销报关单项下申报进口原产地为美国的天然石墨卷材时,因关务人员未仔细核对,导致原产地申报为韩国、日本。
经查,该票天然石墨卷材商品编码为6815100000,属于《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第二批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二次排除清单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0〕4号)中的清单商品,自2020年5月19日至2021年5月18日不再加征反制关税。此外,当事人在该票报关单共计12票进料料件内销报关单中,因关务人员疏忽大意,将石墨卷材的单价计算错误,导致价格高报。
当事人在海关调查石墨卷材原产地申报不实违法行为时,主动报明石墨卷材单价申报不实的违法行为。
以上行为有涉案手册备案资料、手册项下进出口报关单及随附资料、涉案货物加权平均单价测算表、税款计核证明书、查问笔录、当事人出具的情况说明、当事人身份资料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作为进口货物收货人,未如实申报内销料件的原产地、价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十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在调查期间积极配合,且主动报明海关未发现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价格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违法行为减轻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850元,对当事人原产地、价格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内向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二二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