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12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复合肥560吨,申报规格含有氯化铵22.5%,申报CIF总价为182565美元,最终目的国缅甸。经查,氯化铵属于《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所列之易制毒化学品,仅在向缅甸、老挝、阿富汗等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时需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当事人申报时不能提交许可证件。经折算,氯化铵数量约126吨,货物价值约人民币5.8万元。
以上行为有(1)出口报关单据; (2)税款计核材料; (3)当事人提供价格材料以及情况说明; (4)查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0.52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岛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