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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进口非种用去壳花生伪造原产地证书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黄岛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8-02 13:02: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473次

  2019年7月4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非种用去壳花生(榨油用)380000千克,申报税则号列12024200,申报C&F总价298300美元申报原产国埃塞俄比亚并随附最不发达国家特惠待遇项下埃塞俄比亚原产地证书。经查上述原产地证书为虚假证书。经计核本案涉及漏缴税款为人民币336240.69元。

  以上行为有(1)进口报关单据  (2)原产地证书核查结果(3)税款计核证明书(4)查问笔录及相关情况说明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影响了国家税款征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8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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