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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出口早强剂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影响国家许可证管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黄岛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8-02 20:09: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427次

  2023年5月2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早强剂等6项货物。其中第一项货物申报品名早强剂申报商品编号3824409000,申报数量1000千克申报CIF价格1720美元申报规格中列明含三乙醇胺70%。经查三乙醇胺属于《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所列之监控化学品物项系出口管制物项。你公司申报时不能提交许可证件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

  以上行为有(1)出口报关单据  (2)海关查验记录单、检测报告书  (3)你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  (4)查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0.25万元。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岛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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