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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出口硫酸钠商品编码申报不实影响国家许可证管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黄岛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8-02 20:12: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909次

  2023年2月28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硫酸钠(硫酸钠97%水分杂质3%)44吨申报商品编号2833190000(出口退税率0%,无出口监管条件),申报FOB总价30000元人民币。经海关查验并归类该票硫酸钠应归入商品编号2833110000(0%出口退税率需出口许可证)项下。经海关计核当事人上述申报不实货物价值为人民币30000元。

  以上行为有(1)出口报关单据  (2)海关查验记录单、归类认定书  (3)税款计核证明书  (4)聊天记录、购销合同  (5)当事人补办许可证件  (6)查问笔录、相关情况说明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0.1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岛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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