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14日,当事人向海关申报出口6600吨各种碎石混合物,申报的税则号列为3824999999,经查,实际货物为透辉石碎石,税则号列应为2530909999,向海关申报的品名、税则号列均由当事人确定,当事人对向海关申报内容不知情,只是挂名。当事人出口货物税则号列申报不实,影响了海关统计准确性。
以上行为有1.代理人查问笔录;2.报关员询问笔录;3.出口报关单及随附单证;4.海关归类认定书;5.微信记录打印件;6.微信记录打印件;7.代理出口要求复印件;8.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9.当事人纳税基本信息查询截图打印件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0.1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岛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