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29日、7月9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3票复合润滑剂分别为83550千克、83550千克、111400千克,申报商品编号均为2942000000(申报时出口退税率13%)。经海关稽查发现,上述三票货物项下共计278500千克复合润滑剂均应归入商品编号3404990090(无出口退税)。
以上行为有(1)出口报关单据; (2)检测报告、归类认定书; (3)生产配方; (4)查问笔录及相关情况说明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影响了国家出口退税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15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