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4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境一票货物,申报成交方式CIF。该报关单项下第一项货物申报商品名称为卤代磷酸乙烯脂PA518(危险),申报商品编号为29199000.90,申报数量为50千克,申报金额114172.5美元,申报UN编号为2922,申报危险类别为8类,包装类别为一类。经海关查验检验,该货物实际UN编号为3286,实际危险类别为3类,与申报不符。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进境商品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监管秩序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和第十六条,罚款0.8万元。
2021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