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4月24日,当事人以其他进出口免费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一票货物,中报品名为激光器,申报商品编号为9013200099,申报数量为1台,中报总价为 美元。经查,上述货物为旧物品,当事人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申报卫生检疫,构成进口废旧物品未申报卫生检疫行为。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箱单、发票、合同、情况说明、海关进出境人工检查记录单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第十项和第一百一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55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条,第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向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本丙,植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6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