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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出口二手摩托车减震器构成出口废旧物品未申报卫生检疫黄岛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8-04 22:05: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87次

  2023年1月3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一票货物。其中第一项货物申报品名为二手摩托车减震器申报商品编号为元第二项货物申报品名为二手摩托车轮8714100090,申报数量为70件申报总价为元。经查另有中巴胎申报商品编号为4012209000,申报数量为81条申报总价为车(旧)1辆、摩托车轮胎(旧)1100个、摩托车架(旧)35个、小汽车发动机(旧)67个、钢板(旧)20条、车桥散件(旧)50个未申报。当事人出口的中巴车(旧)、摩托车轮胎(旧)、摩托车架(旧)、小汽车发动机(旧)、钢板(旧)、车桥散件(旧)属于废旧物品但当事人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申报卫生检疫,构成出口废旧物品未申报卫生检疫行为。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合同、箱单、发票、当事人情况说明、海关进出境人工检查记录单等证据材料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第十项和第一百一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75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青岛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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