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0月2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一票胶合板,申报毛重46000千克,申报净重45400千克。电子底账号载明的检验检疫胶合板申请数量为45400千克。经海关查验,胶合板实际毛重67080千克,实际净重66480千克,超出电子底账号所载数量21080千克。针对超出上述电子底账号所载数量的部分,当事人未报检。
另查明,针对涉案货物,当事人曾于2022年9月16日使用电子底账向海关申报出口,申报毛重46000千克,申报净重45400千克。海关查验发现实际毛重为67080千克,实际净重66480千克,当事人提供情况说明称因估算重量导致申报错误,构成出境植物产品与实际不符的违法行为。2022年9月29日,黄岛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罚款2000元。
针对出境植物产品未报检违法事实,当事人提供情况说明称:该票重新申报后,因处于国庆假期,该公司员工因病休假,未做任何工作交接,造成货物到场后未安排整改,员工没有进行扒箱,就重新集港报关,导致违法行为的发生。
当事人对超出电子底账号所载数量21080千克的胶合板未报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出境植物产品未报检的违法行为。
以上行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报关单》、 《海关进出境人工查验记录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境货物检验检疫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岛海关当场处罚决定书》、发票、箱单、情况说明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4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青岛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10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