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调查,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行为:2022年2月16日,当事人向浦东国际机场海关申报一票进口商品,商品名称为酒石酸美托洛尔,包装为天然木托25件。商品进境后存放于当事人位于托管仓库。3月17日,青岛大港海关在对上述商品进行目的地检验检疫时发现,上述25件天然木托已被擅自拆除并遗弃。当事人存在未经海关许可,擅自拆除、遗弃木质包装的违法行为。
以上行为有涉案货物报关单、查验记录、当事人资质材料、情况说明等证据材料为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根据《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岛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