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律师网 > 海关数据库 >  海关处罚决定外贸管制  > 正文
 
申报出口衬氟磁力泵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天津新港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8-05 20:27: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99次

  2023年5月11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出口衬氟磁力泵2台申报商品编号为8413709990(出口退税率为13%、无监管条件),申报总价为3104美元。经查实货商品编号应为8413709940(出口退税率为13%、监管证件代码3),需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

  以上行为有出口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归类认定书、当事人陈述、查问笔录、证人证言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5300元。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8月02日

海关处罚决定-详情页-右侧广告
  • 热点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