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27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出口硫化钠,申报商品编号为2830101000,申报成交方式为CIF,申报数量为36000千克,申报单价为325美元/吨,申报总价为11700美元,申报最终目的国为巴西,该货物属于出口管制物项,出口需提交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经查,该货物实际最终目 的国为韩国,实际CIF总价为15840美元。在无该票货物出口许可证情况下,当事人最终目的国为巴西的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并制作虚假报关单据,伪报出口货物最终目的国等项目,逃避海关监管,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
以上行为有货物出口报关单及合同发票等相关单据、提单、汇款水单、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查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深州嘉信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50万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予以警告。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7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