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调查,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行为:当事人作为收货人,于2021年9月2日向青岛大港海关申报一票自韩国进口的一般贸易货物,商品为AED电极片40台,货值1320美元;AED电极盒3台,货值195美元。商品编号均为9018199000,检验检疫类别为M(进口商品检验)。2022年1月7日,青岛大港海关工作人员对上述货物进行目的地检验时发现,现场5台AED电极片生产日期为2021年11月4日,1台AED电极片生产日期为2021年9月30日,3台AED电极盒生产日期为2021年11月4日,均晚于商品实际进口日期。经调查,当事人将上述商品中的6台AED电极片和3台AED电极盒用于半自动体外除颤器的检测试验,检验发现生产日期不符的商品为其他批次的进口商品。当事人擅自使用未经检验的属于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货值393美元。
以上行为有涉案货物进口申报材料、查验记录、半自动体外除颤器检验报告、当事人资质材料、情况说明等证据材料为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178元人民币。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岛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1月29日